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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打架!动手之后没有赢家,忍一忍什么都好,退一步海阔天空,因为打架斗殴永远没有赢家。还是那句老话:打赢了进牢房,身心痛;打输了进病房,皮肉痛!
案件回顾:
2017年5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某医院门口,与被害人丁某某在行车过程中因避让行人发生追尾事故,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斗,期间被告人郭某某用一把手电筒殴打被害人丁某某,经鉴定,丁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郭某某构成轻微伤。
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亦被行政拘留,并因此次受伤遭受了数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因其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2000元,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所受损失的20%,由被告人郭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所受损失的80%。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人民币24918.26元。
法官后语: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为误工减少的收入。
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故本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2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遇如此小事而大动干戈,最终酿成悲剧,打输的进了医院,打赢的进了看守所,接受行政甚至刑罚处罚。希望此类案件能给大家一个警示:动手之后没有赢家,退一步海阔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