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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健身了解一下,今天办卡八八折优惠!”这话是不是听起来很耳熟?有多少人在商场里、马路边被健身房员工强行拉住安利过办卡优惠?刷一刷健身视频,看看漂亮衣服,多少人幻想着完美的身材办了健身卡,可是一年到头了,你的健身卡用了几次?
白花钱不说,像健身卡这类储值型的消费,还有不少风险。
案 件 回 顾:
2018年5月23日,吴女士在某健身房办了一张双人健身卡,期限为2年,另外赠送3个月会籍。健身房为他们开具了收条,还赠送了两个健身包。2019年10月30日,健身房却突然关门了,距吴女士的卡到期还有17个月。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吴女士将健身房所属的“云南某某体育运动管理公司”诉至五华法院,要求归还健身卡未到期部分的款项。
庭 审 现 场:
庭审时,云南某某体育运动管理公司却称,吴女士购买会员的健身房与自己没关系,赔偿不应由自己承担。吴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买卡当时的支付宝付款截图、会员卡、收款收据等,其中,收据加盖“云南某某体育运动管理公司”财务专用章。
五华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公司否认与原告吴女士存在合同关系,但是根据吴女士提交的会员卡、收款收据,以及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因此,被告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吴女士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被告公司在没有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停止营业,导致吴女士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其要求返还尚未提供服务的相应款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五华法院认定,原告吴女士开卡时间为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云南某某体育运动管理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停止营业,按照相应比例,被告云南某某体育运动管理公司应向吴女士归还未使用款项2991.22元。
这起案件审理时还有一个小插曲——
由于买卡时吴女士填写的名字与自己的真名音同字不同,所以被告公司才称与吴女士没有合同关系,法庭也是基于吴女士提交的各项证据以及其丈夫的证词才认定购买健身卡的就是她本人。
这个案例给大家两个提示——
一、 签字时要考虑好是签署本名还是化名。
签署化名相对来说可以更好的保护个人隐私,但是一旦出现纠纷,也会给维权带来麻烦;
二、 购买储值类的卡时,尽量进行短期少金额的交易。
这样可以尽可能地减少损失,案例中的吴女士在这里健身多年了,一样说关门就关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