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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包图片以其丰富的表意性和超强的趣味性被亿万网友所推崇,在日常生活和网络社交中已形成一种独特的网络流行文化。尤其是以公众人物或热点人物的肖像为基础,制作的真人表情包图片最受广大网友的欢迎。然而,这种流行文化也隐藏着侵权的法律风险。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侵害肖像权的案件。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布的宣传文案使用了某知名演员的剧照所制作的表情包图片。某知名演员以该公司侵害了其肖像权将某公司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五华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后,双方达成了调解。
【法官寄语】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不合理使用表情包的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追究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肖像权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其肖像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
本案中,被告在文案中使用的原告形象,在一般社会公众看到时会不自觉与其本人相联系,故仍有一定的商业宣传性质。因此,擅自使用演员剧照做商业用途或者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在不合理、不合法范围内对其肖像进行恶搞、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等行为,行为人仍可能存在侵犯他人肖像权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