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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共计十四条,对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检索主体及平台、检索范围和方法、类案识别和比对、检索报告或说明、结果运用、法官回应、法律分歧解决、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等予以明确。
实际上,在《意见》出台之前,五华法院的法官们就一直在做着类案检索的工作。类案检索不只在判决中能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公正司法。在调解工作中,类案检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在先的判例或者调解方案,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情绪对抗,从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类案检索”:不按约定付租金诉至法院,类案检索一登场轻松调解
2017年10月30日,被告苏某某与原告签订《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个人类)》、《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个人类)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苏某某承租昆明市五华区普惠园项目××栋××单元××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6个月,每月租金为639.40元,合同还约定了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等。原告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后,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3836.40元及截至2019年5月14日的租金,2019年5月15日后的租金未按约定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腾还所租赁的房屋及支付欠付的租金、违约金等费用,诉讼费主张由被告承担。
收到案件后,法官首先通过本院的审判系统检索了相关的判决书和调解书,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有了一个大概的掌握。因疫情期间无法送达传票和排期开庭,法官想到通过“云解纷”进行在线视频调解。但调解首先需要当事人同意,故法官先通过电话和双方当事人沟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和双方当事人事先形成了一个初步的调解意向。
在实际调解过程中,原、被告突然改变了原来的调解方案,并出现了新的争议焦点,调解法官及时转换思路,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工作,并提出之前判决、调解的类似案例供原、被告进行参考,说服原告参考之前的案例对违约金进行适当减免,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化解了矛盾纠纷。
正因为有了之前的案例检索,才促使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能提出有说服力的调解方案,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意见。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五华法院将严格落实《意见》要求,进一步提升法院信息化水平,促进类案检索工作有效开展,从而提升法院审判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