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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先生买了房后,开发商搞车位促销,一个特价车位6万元,余先生于是交了2万元的“定金”和1元钱的首付款。但后来,这个车位并没有买成,余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车位认购书》,并要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外加1元的首付款。但法院审理后,却只判决开发商返还余先生定金8000元和首付款1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回放:
原来,余先生和开发商的《认购书》签订于2019年的10月7日,在认购书中,双方约定了买方需在2019年11月7日前完成尾款的支付,否则视为其放弃车位,开发商可将该车位另售他人,已交定金不予退还,反之,假如开发商未为余先生保留该车位,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面对余先生的诉讼请求,开发商辩称,余先生并未在11月7日前交付尾款,余先生才是违约方,因此他们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而余先生则说,他当时出差在外,一直和开发商工作人员保持着联系,对方也同意他延后交款,还提交了通话录音、通话记录作为证据。但是法庭认真听取了余先生的所有录音后发现——
首先,余先生提交的第一份通话录音录制时间是2019年11月14日,当时已经过了双方约定的交付尾款时间;
其次,所有的通话录音里,开发商的工作人员都是在催促余先生尽快交费,并表示会全力配合,但没有任何一位工作人员承诺同意余先生延后交款;
最后,通话记录显示,与余先生通话的电话号码并不是双方《认购书》中记载的联系电话。
法院判决:
法庭据此认定余先生未按时交纳尾款,构成违约,其缴纳的定金被告可不予退还。但依照法律规定,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则余先生交付的2万元中,定金金额为12000元,剩余8000元及首付款1元,被告开发商应该退还给余先生。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然,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是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的,可本案中,余先生虽然与开发商工作人员有联系,但并没有收到开发商同意其延后交款的意思表示,双方并未就余先生的尾款能否延后支付达成一致,余先生还是应该按照《认购书》确定的时间来支付,否则就是违约。
至于定金的金额,因为法律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所以法院认定本案定金为12000元,开发商需要返还余先生8000元。
看完上文,您还觉得余先生冤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