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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利益无小事 检察长带头办案化宿怨
发布时间:2020-10-27 09:30:53作者:五华区政法委来源:五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公开送达

2020年10月23日下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一起民事监督和解案件进行法律文书公开送达,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立、人民监督员代表、第三检察部干警等参加活动。

2014年6月,罗某某让许某某帮助自己向银行偿还欠款,2015年4月,罗某某将自己交付给许某某用于偿还银行欠款的人民币1000元私自占有为由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由许某某退还所占有的款项,并偿还利息、误工费及其他经济损失。法院驳回罗某某的起诉,罗某某不服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罗某某遂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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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本案虽然诉讼标的额不大,但历时长达5年,申请人罗某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虽然存在欠缺,但其诉讼主张有一定的合理性、真实性。被申请人许某某代还信用卡,收取手续费违反法律规定。权衡双方当事人上述情况,判断本案有促成和解的可能性。承办人向检察长汇报了案件,随后检察长参与了案件的办理,分别对双方进行沟通、调解、息诉工作,经过多次调解,被申请人许某某愿意和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涉案争议款项1600元。

在公开送达活动中,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办理情况,人民监督员就本案发表监督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对本案做了大量细致的化解工作,法律文书公开送达,对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矛盾化解,具有积极的意义。

朱立检察长亲手将法律文书和被申请人履行款项送达给申请人罗某某。朱立检察长表示,群众利益无小事,本案的办理,是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落实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具体举措,是检察机关在人民监督员参与下进行法律文书公开送达的有益尝试,民事检察要切实担负起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六稳”六保”的职责。罗某某十分感激地对检察长说,这个案子钱虽然不多,但我就是咽不下这口气,感谢检察官为我主持了公道,也感谢检察官对我的劝告、疏导,这个事情过了五年,我终于放下了。

本案标的虽小,但当事人却打了长达5年的官司。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长直接参与,重视民事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和解息诉的作用,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标的有大小,但群众利益无小事,精诚所至,坚冰可破,一个好的结果有效消除当事人多年积怨,化解社会戾气,降低信访风险。邀请人民监察员参与到法律文书公开送达并释法说理,彰显司法公开、公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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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5天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展了主题为“党建引领·定制普法·法润五华系列活动之以案释典活动”。2020年10月22日下午,受五华区教育体育局邀请,五华区人民法院马海翠、徐畅两位法官在五华区2020年校园安全骨干人员专题培训会上为全区校(园)长和骨干教师就民法典中关于校园欺凌和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开展了生动的普法宣讲。

徐畅法官首先针对广受关注的校园霸凌问题,结合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讲述了何为学生欺凌的法律定义,学生欺凌的具体表现形式及欺凌者和学校等各方主体的相关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还特别就2020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亮点如学生欺凌和校园性侵的防止规定等,结合校园欺凌的相关案例,讲述了学校工作可能面临的新挑战。

随后,马海翠法官结合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案例,生动讲解了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务应注意的主要内容,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等,让全区校(园)长和骨干教师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了更深入地了解,为学校在以后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安全提出了一些建议和经验总结。

马海翠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

因学校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及生活设施、生活用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而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因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未尽管理义务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都应承担责任。一般来讲,学生年龄越小,其行为能力及认知能力就越弱,学校的责任就越重。

聆听讲座的人员均表示能听听法官讲实际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对以后的工作有更好的指导意见,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