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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享有处置权”的第三方是个什么样的存在?
发布时间:2020-10-28 09:36:50作者:五华区政法委来源:五华长安网

买房是件大事,一定要慎重为之,前人踩过的坑,你可千万别踏进来!

我们在进行房产交易的时候,会碰到这样一种情况,非地产开发商的第三方联系意向购房者,表明自己对某楼盘的某些房子享有处置权,如果购房者真心想买,可以给出一定的优惠,比直接向地产公司购买划算的多,如果你遇上了会心动吗?

在房价日益高升的今天,对普通人而言,就算只是便宜一点也足以诱惑,但是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掂量清楚,摆在你面前的,除了优惠,还有巨大的风险!

2013年5月,阮先生与安宁某地产公司,以及云南某某地产公司共同签订《写字楼认购意向协议》,云南某某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中,安宁某地产公司对其中的一些房部分房产具有处置权,阮先生想购买的就是其中的一套。阮先生和安

宁某地产公司约定,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220平米,总价为264万元,意向认购金为106万元。协议签订后,阮先生在一个月内向安宁某地产公司交付了106万元,安宁某地产公司出具了相应《收据》。

但是,阮先生的106万元交出去后,苦等了6年却等不到房产交付,安宁某地产公司既不让阮先生与开发楼盘的云南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也不退还106万预收款。

经阮先生了解,他买房的这个楼盘实际上已经烂尾了,无法再交付房子,他认为,安宁某地产公司事实上己经构成合同实质性履行不能,6年多来这家公司一直占用106万购房预收款,应当退还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华法院庭审时,被告安宁某地产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审核了阮先生提交的认购协议、收据、银行流水等各项证据材料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写字楼认购意向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阮先生按约定如期支付了全额认购意向金106万元,被告安宁某地产公司却一直不与原告阮先生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阮先生主张涉案项目已经实际烂尾,合同已不可能继续履行,被告安宁某地产公司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五华法院判决解除原告阮先生与安宁某地产公司签订的《写字楼认购意向协议》,同时令安宁某地产公司向原告阮先生退还房屋预收款人民币106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人民币264000元(据合同约定按总房款10%计算)。

实践中第三方对房产具有处置权的情况一般为地产公司和第三方的利益置换或者债务抵偿,这样的房子自带争议属性。如果第三方和地产公司就利益置换或债务抵偿出现纠纷,房子权属就会有争议,得等房子权属确定下来才能确定是否可以交付给你。

还有一种情况是,你通过第三方买房,即便第三方和地产公司对房子的权属明确一致,第三方的资信没问题,可地产公司要是出个纰漏,你还是不能如期拿到房子,就像阮先生一样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