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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遇“烦心事”,民法典给你答案!
发布时间:2020-11-11 10:19:05作者:五华区政法委来源:五华长安网

双十一来了!京东、天猫、唯品会等电商各出奇招,各类花式玩法引得无数消费者加入这场网购狂欢盛典。然而网购常常面临“价格先涨后降”“预付定金不退”“损坏不赔”“找理由不发货”等“烦心事”。别怕!今天五华法院带大家一起走进《民法典》,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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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售期间买家支付的定金,是否可以退还?

前几天朋友打招呼对我说的是“早安打工人”,但最近她对我说的是“加油尾款人”。今年的双十一来得格外早,不少人早早就付了定金,经过冷静思考才发现预定了自己根本不需要的商品。但囿于定金不退的规则,只能选择继续支付尾款或者放弃定金。那么预售定金概不退还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五小法:

定金具有担保功能,足额交付定金是为后续购买行为进行担保的一种方式。对于消费者来说,若没有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购买义务,导致最终交易失败,则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但网购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在预售活动中,定金概不退还的规则属于增加消费者义务、减轻商家责任的条款,商家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就该条款内容提示消费者注意。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定金不退还的规则不成为合同内容。

小编以今年京东商城的预售商品购买流程为例,在预售商品提交订单的页面下方有一栏“同意支付定金”字样,下方标注“预售商品,定金不退哦”,只有将该栏勾选为“是”,才能进行下一步购买操作。如消费者未勾选该栏直接点击提交订单,将自动弹出“预售商品定金不支持退款,同意后可继续下单”页面。此种操作流程基本可以保障消费者对定金规则的知情权。因此不管从何种角度分析,消费者支付预售商品定金后,是不可任意要求退还定金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被卖家取消订单,买家如何维权?

“买它买它!”熬夜蹲守直播,终于抢到种草已久的宝贝,心满意足去睡觉,第二天醒来却发现订单被卖家提示商品售罄而取消,能否要求卖家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五小法:

如果买家在网络购物平台成功支付商品价款并被提示订单创建成功,则买方的付款行为构成对网络商品出售要约的有效承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即成立。买家履行了付款义务,卖家应及时履行发货义务,如卖家擅自取消订单,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对网购合同的成立规则设置了弹性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标准另有约定的,遵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商品在快递途中丢失、破损,谁担责?

付完货款的那几天,天天盼着快递小哥的电话,终于,“剁手”的宝贝到货啦,迫不及待地打开包装,却发现商品被挤压变形,破损不堪。那么,运输途中商品损毁、灭失等风险由谁承担呢?

五小法:

对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我国通常采用交付转移的规则,即标的物交付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标的物交付之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民法典也承袭了这一规则,快递被签收前,商品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卖家承担,快递被签收后,即完成交付,商品的损毁、灭失风险也随之由卖家转移给消费者。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网购发生纠纷去哪起诉?

爱吃的零食它不香了、衣服有色差、裙子不显瘦,说好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为什么不给退?生气之余犯了难,卖家离我千里之外,我应该去哪起诉?

五小法:

不管在哪里,你都可以在收货地起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区别于实体店,网络购物主要通过第三方渠道网络支付平台完成交易,店家具体地址并不明确,合同具体履行地更无法确定。因此,双方有约定交付地点的按照约定的法院起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后,五华法院希望大家在双十一都能买到称心如意的宝贝……如若发生以上纠纷怎么办?不要慌,保留好购买凭证、发票及对应商品,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卖家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根据与卖家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