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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拖欠公租房租金,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21-01-22 09:47:01作者:五华区政法委来源:五华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

公租房是国家给低收入人群的一项福利,让他们可以用较低的租金享受较好的租房条件。可以说,这是一项非常友好的兜底保障措施,可是偏偏就有人不珍惜这么好的条件。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潘某某租下了昆明公租房小区的一套53.19平方米的公租房,月租金是701元,租期是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约定租金缴纳为每6个月一期,潘某某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缴纳首期租金,并于上一期租金到期前30日内缴纳下一期租金。但2018年4月30日以后,潘某某就一直拖欠房屋租金,截至2018年11月9日共欠下4907元。公租房公司多次催收,潘某某仍拖欠租金,拒绝向公租房公司缴纳。公租房公司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某某补缴欠下的租金并腾退房屋。

庭审时,公租房公诉向法庭提交了《租赁合同》、房租缴纳凭证、催收材料等,证明潘某某实际租住了案涉房屋,且欠缴租金。潘某某并未到庭应诉。

法院判决:

五华法院审理认定——潘某某租用房屋时签订了合同,对租金、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都作了约定,合同签订之日,潘某某按相当于6个月的租金标准缴纳了履约保证金4206.00元。

按照合同约定,若潘某某在租房期限内有违约行为,公租房公司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同等金额的费用及损失,不足部分有权继续追偿。

法院认为,公租房公司与潘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至诉讼时,《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已届满,《租赁合同》已终止。

其次,被告潘某某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已经构成违约,且经原告公租房公司催收后仍不支付,故对原告公租房公司请求被告潘某某支付租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潘某某腾退其租用的公租房;潘某某向原告昆明市公租房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的租金(按每月701元计算),以及2019年11月1日起至前项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701元计算);潘某某向原告昆明市公租房公司支付以4206.00元为基数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各项违约金。

“公租房,是政府给中低收入人群的一项福利保障,申请租赁的人员须满足一定的标准、经过严格的审核,同时因为供不应求,很多人提交了审核材料以后还要排队等待房子空缺,能顺利租到房子实为不易。

所以,像潘某某这样不按约支付租金的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还影响了他人租用公租房的权益,与公租房保障中低收入人群住房的初衷相悖,实为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