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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说买理财项目赚钱了,三番五次向你推荐,承诺本金绝对安全,还可以帮你买,作为一个朝九晚五拿定薪的上班族,你动心吗?可千万稳住了,理财有风险,任何人的承诺都靠不住。你不买,钱永远在自己手上,你买了,钱就不知道去哪儿了。最近,五华法院就审理过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案件回顾:
张女士将同事马某某诉至五华法院,称自己听了马某某的推荐,购买了某理财项目,但是她不仅没收到收益,连本金都不知道去哪里了,马某某给自己的账号无法登录,甚至连网站都是假的。张女士认为,同事马某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此提起诉讼,要求马某某偿还投资本金25100元及三年的利息4518元。
庭审的时候,马某某称,和张女士之间并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自己只是基于同事及朋友关系,好心帮张女士开立账户,并没有从中获取一分钱的利益。张女士转了钱之后,自己将资金转入了投资平台并为张女士开立了个人投资理财账户,剩余的款项也全部返还给张女士了,账户名、密码等也全部交给张女士,至于张女士是如何操作的,她并不知情。因此张女士的诉讼没有任何依据。
审理过程:
五华法院审查双方提交的各项证据材料后认定了如下事实——
马某某与张女士原系同事关系,马某某向张女士推荐了理财项目,张女士决定参与投资并向马某某转款27,000元。转款当日,马某某即向案外人王某某付款21,462.43元购买比特币、向案外人韩某某转款4,180.98元购买比特币,并在开立账户后将该比特币账户的登陆平台、账户名和登陆密码告知了张女士。同日,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张女士退还了剩余的1,900元。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并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故只能通过履行情况,结合当事人诉、辩理由与证据间的关联性来认定两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原告张女士向被告马某某转款,被告收款后为原告购买比特币并开立了对应的理财账户,并将余款、该理财账户的登陆平台、账户名和登陆密码告知了原告,已经实际上将该理财账户交由原告自行管理和控制。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以购买比特币、开立理财账户为委托事务的委托合同关系。
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马某某对此次理财项目的交易风险承担责任,且张女士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理财账户开立后仍由马某某继续代为管理,故相关损失或者后果不应由马某某承担。故被告不承担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的损失赔偿责任。
普法课堂:
我国法律中对委托情形有如下规定——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该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马某某有虚构事实或者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张女士利益的行为,也没有因其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事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故被告马某某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看到这里,有人要问了,那买入之前,马某某不是承诺本金绝对安全吗?
就算马某某确实说过这话,但这句口头上的话并不是二人之间实际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的合同条款内容,因此不能作为担责的根据。综上理由,五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说在最后:
谈钱伤感情,这是亘古不变的一个真理。或许两个人以前是好朋友,却因为这次投资闹翻了。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财务支出负责,别一听有好处就头脑发热往前冲。退一步讲,如果真的心动了想买,那也要订个正经的委托合同,把亏钱的赔偿责任约定清楚,以免到时候扯皮。话说回来,如果真要签订这么一份合同,推荐人肯定不敢拍胸脯了,这时候,稳不稳妥,相信你也有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