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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开展了网络自动售货机食品安全专项行动,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辖区内自动售货机存在的违法经营情形进行整改。
法律法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十二条第二款:“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进行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出示食品经营证、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材料。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商家运营的网络自动售货机进入车站、小区、商圈等地,除了无人值守,网络自动售货机与实体店铺没有本质区别。如果不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进行公示,可能出现脱离监管、无证经营的网络自动售货机,无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网络自动售货机不能成为“法外之地”。
整改前的自动售货机
第三检察部干警有针对性的对自动售货机覆盖较多的住宅小区、地铁、商场等区域进行实地调查,共检查了50余台自动售货机,发现自动售货机普遍存在未依法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等信息的情形。在调查中,通过实地询问相关人员、拍摄视频照片等形式,固定了相关自动售货机经营者违法经营的证据。针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情形,在与市场监管部门有效沟通后,市场监管部门对检察机关发现监管漏洞、督促履职的行为大力支持。我院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监管,完善相关信息的公示,保障公共食品安全。
整改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行动,推动自动售货机规范经营,对存在问题的自动售货机认真进行整改。下一步,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将进行公益诉讼“回头看”,继续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线索摸查,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