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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起诉,保全措施将被依法解除。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某市政环境公司(申请人)与某园林绿化公司(被申请人)签订《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管网建设施工服务,工程竣工验收30日内被申请人应当一次性结清工程尾款。2019年12月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双方就工程进行结算,某园林绿化公司尚有70余万工程款未支付。一个月后,某园林绿化公司仍未支付剩余款项。某市政环境公司多次发函催收,但某园林绿化公司却对催收置之不理。
财产保全:
2020年12月,某市政环境公司向五华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某园林绿化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354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五华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某市政环境公司诉的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民诉法》及其相关规定,于当天作出裁定并移送实施。后五华法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冻结了某园林绿化公司的银行账户中735400元的存款,并于2021年1月4日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
解除保全:
某市政环境公司在收到五华法院邮寄的民事裁定书后却迟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向五华法院申请解除对某园林绿化公司的财产保全。在冻结某园林绿化公司的银行账户一个月后,某园林绿化公司将上述情况告知了五华法院。五华法院经过查证后依法裁定解除对某园林绿化公司财产的保全。
法官提示:
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转匿隐藏财产和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以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若申请人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30天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此时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不作为,诉前保全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也就完全丧失。人民法院若发现存在此情形,将会依职权解除对被保全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法条链接:
《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