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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企业仅以营利为目的,诱导学生超前消费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2-03-17 09:54:32作者:五华区政法委来源:五华长安网

一、 导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迫切追求,“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超前消费理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当代年轻人也成为了超前消费的主力军,各行各业为了迎合年轻人超前消费的心理,推出了各种各样的优惠,进一步助推了超前消费的盛行。

适当的超前消费可以带动新的消费热点,扩大市场需求,刺激经济发展,但过度的超前消费则会使消费者养成不良消费习惯、陷入债务危机。尤其是在校大学生,尚未步入社会,消费理念尚未成熟,在面对各种各样的诱惑时,经常冲动消费、过度超前消费,在债台高筑之时,悔之晚矣。

二、 案件回顾

2021年4月初,昆明某高校大二学生小张在随同学参观车展的过程中,被昆明某汽车公司展出的新能源汽车(定价458400)所吸引,进行了详细的参观和了解,销售人员便向小张介绍了各种优惠和服务,在小张明确表示自己为在校大学生无力购买的情况下,销售人员称只要小张先付定金2万元,其余部分由汽车公司协助办理贷款支付,并称当场订车可享受国家补贴15万元左右,还可以享受30万元的免息贷款。小张在诸多优惠的诱惑下,通过信用卡透支的方式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签署了购车协议。购车协议签订后,小张向汽车公司提供了贷款所需资料,后汽车公司销售人员告知小张因其为在校大学生,无收入来源,贷款未获通过。在贷款未获审批后,小张多次联系汽车公司要求退还定金2万元,汽车公司均以有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退还定金。小张无奈于2021年10月20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在受理小张的起诉后,第一时间与汽车公司取得联系,告知案件受理情况,送达诉讼材料,并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汽车公司进行释法明理称,企业虽然以营利为目的,但也要尽到必要的社会责任,在明知消费者为在校大学生,无固定收入来源时,应当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更为谨慎地审查消费者的购买能力、贷款资格,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而非合同一签了之。汽车公司在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后,明确表示会尽快退还小张的定金。

2021年11月2日,小张便收到了汽车公司退还的定金2万元,之后小张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并向法官表示了感谢。承办法官也对小张进行了告诫:作为在校大学生,应当以学习知识、增强本领为第一要务,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消费观,避免过度的超前消费给自己带来巨额的债务。

法官寄语

在校大学生虽已成年,但尚未步入社会,无独立的收入来源,其消费观念尚未成熟,容易被外界所诱惑,学校、家长、社会应当加强对在校大学生消费观念的引导和规范,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常见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仅以营利为目的,而不顾社会责任,过分诱导在校大学生群体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合理提醒、谨慎审查,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