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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再升级!五华公检法司共同签署《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18 09:44:08作者:五华区政法委来源:五华长安网

继全省首创《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工作机制》(以下简称“机制”)后,五华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积极能动履职,对符合赔偿保证金提存适用条件的案件依据规程进行提存,并结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截止目前,已有六名犯罪嫌疑人因自愿缴存赔偿保证金被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其中一件故意伤害案达成和解,被害人获得了赔偿,另5起案件当事人双方正在积极协商中。

为使赔偿保证金制度落实落细,更好助力社会矛盾化解和平安五华建设,在总结“机制”经验、弥补不足、完善程序的基础上,五华区检察院草拟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充分征求各单位意见后,与五华区法院、公安五华分局、五华区司法局共同会签《办法》,使赔偿保证金机制适用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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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仪式上,五华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郑纲对《办法》的出台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及前期适用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五华区法院副院长宋杰、公安五华分局副局长金杰、五华区司法局副局长温晓燕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办法》在各自诉讼环节中的适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共同会签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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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办法》明确了制度工作目标及意义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彰显了司法温度,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重要决策,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则是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有益尝试,在进一步促成当事人刑事和解、对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刑罚、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有独特作用。不仅有利于防范权利滥用,还有利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引导良好的社会风气;既有利于促成刑事和解,又有利于降低轻微刑事案件的羁押率,以达到降低捕后轻缓刑率,提高不起诉率的多重效果。

二、 《办法》所明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了适用该制度的案件类型即故意伤害(轻伤)案、一般过失犯罪、其他有必要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轻微刑事案件,也规定了不适用该制度的范围即曾经故意犯罪,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罪,有证据证明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

(二)《办法》适用条件

《办法》明确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条件:

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愿意缴纳赔偿保证金;

4. 赔偿保证金数额能够基本确定;

5. 不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 《办法》规定的启用程序与执行

《办法》设定调解前置程序,即应当充分利用刑事和解制度,尽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或者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保证金提存申请。规定了赔偿保证金提存数额的计算方法和依据。同时,明确办案单位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由第三方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细化了保证金提存的告知程序、给付以及退还事宜等。

四、 《办法》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

《办法》规定,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作出决定前,要做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的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确保防止矛盾激化和出现新的矛盾,并及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及适用该制度产生的影响,同时落实办案人员风险责任免责制度。

《办法》的实施,为五华区司法机关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提供了精准指引,能有效降低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充分保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五华区检察院将结合本院刑事案件总体情况,继续深化研究赔偿保证金制度运行中,关乎群众核心利益和“急难愁盼”的问题,不断优化该制度,完善配套工作机制,真正做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以公正司法、人性司法助推法安天下、德润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