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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亲生女,判刑!撤销监护人资格
发布时间:2022-11-14 09:45:41作者:五华区政法委来源:五华区法院

近日,五华区人民法院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李某为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该案系首例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是一起涉及法院、公安、检察院、民政、社区居委会、福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多部门、多专业合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个案。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昆明市一游园内独自分娩一女婴,为逃避抚养义务,伙同其生父王某将该女婴遗弃在现场。后被路过群众发现报警,女婴被依法送往相关福利机构临时监护。2022年,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遗弃犯罪嫌疑人系王某、李某。2022年11月3日,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判:

经开庭审理,五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李某犯遗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公安五华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启动涉案未成年人监护干预会商程序。根据会商结果,犯罪嫌疑人住所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向五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李某的监护资格,并指定相关福利机构担任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1月11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撤销监护权资格民事案件,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法院聘请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观察员到庭支持起诉。

法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王某、李某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刚出生的婴儿至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已触犯刑法规定,故对申请人、支持起诉机关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李某监护人资格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五华区人民法院积极委托公安五华分局、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观察员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开展全面调查,得知本案中的未成年人无其他合适的人员与单位可担任其监护人。且涉案未成年人自被遗弃已由相关福利机构监护至今,该福利机构具有良好的监护抚养条件及相关专业知识,也愿意继续担任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故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由该福利机构担任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案件审理后,五华区人民法院还将联合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五华区民政局委托相关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观察员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继续跟踪回访,确保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普法时刻:

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的犯罪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里所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他人在经济上予以供给扶养,或者虽有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照顾等情况。

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对上述对象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这里所规定的“负有扶养义务”,是指行为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依法负有的对上述被扶养人在经济、生活等方面予以供给、照顾、帮助,以维护其正常的生活的义务。

民法典相关条文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