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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的一个深秋,在游乐园的草丛中,传来了一阵阵微弱的啼哭声,路过的好心人发现了一个放在编织袋内刚出生不久的婴儿,为什么她会在这里?她的父母在哪?接群众报警,公安机关几经查找孩子的亲生父母无果,小婴儿被暂时安置在儿童福利院取名“小晴”……
2022年,在提前介入另一起弃婴案的过程中,侦查人员经DNA比对发现,这起案件的嫌疑人王某、李某某,就是当年遗弃小晴的亲生父母。
经调查了解,王某、李某某因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止一次将孩子视为自己的私人财产随意处置,以各种理由逃避抚养义务。虽然在侦查过程中,二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所悔改,但仍然以经济条件差等理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调查还发现,小晴目前在儿童福利院已按程序进入了收养环节,如何让孩子得到妥善的安置成为司法办案人员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
双线行动刑事诉讼与孩子监护落实共同推进
在依法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同时,五华区检察院及时关注到了孩子的监护问题,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李某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小晴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指导公安机关对小晴的监护情况进行走访调查,为下一步撤销监护权诉讼搜集固定证据材料。
能动履职联合多部门协作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本月初,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李某某遗弃案向五华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当庭宣判王某、李某某构成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过前期排查发现小晴的其他近亲属均不具备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且均拒绝抚养小晴。五华区检察院、公安五华分局当即与五华区民政局、区法院、区司法局等部门联动协调,确定由社区居委会作为诉讼主体向区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王某、李某某监护权之诉,并由区检察院支持起诉,区司法局为居委会提供法律援助。
2022年11月11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居委会提起的撤销监护权案,五华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经过庭审调查,法院当庭判决撤销王某、李某某对小晴的监护权。
本案是五华区首例以居委会为诉讼主体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案件,也是基层多部门合力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动实践。下一步,五华区将依托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这一平台,将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上一个更高水平。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弱势群体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