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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小情中托关系、送人情,指望借此达成目的的做法在一些人的心中根深蒂固。殊不知,这种破坏公平正义的做法给了一些人可趁之机,“苍蝇”也就盯上了“有缝的蛋”。
案情回顾:
吕某自称是人中翘楚,可以通过运作帮别人解决麻烦的官司,也能帮学生转学进入“名校”,凭着一张“三寸不烂之舌”,吕某还真骗到人了。
(图片源于网络)
1.沈某龙涉及一桩故意伤害案件,不仅要赔钱,还有可能被判刑,沈某龙的妹妹沈某凤为此特别着急。听说了吕某的能耐以后找到他,吕某便陪同沈某龙家属一起到派出所接受问询,制作相关笔录,使得沈某凤对其深信不疑,向其送了16万元现金及价值4000元的香烟,希望吕某能通过关系帮助哥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减轻处罚。寄希望于“厉害人”走门路摆平官司的沈某龙等来的却是自己的判决。
2.陆某想把女儿转进名校,为此四处打听关系。听说吕某本事大,便找到吕某。吕某“不负所望”,告诉陆某成功办理了转学手续,陆某为了表示感谢,向吕某先后送了“转学费”36000元,“感谢费”50000元。后陆某与女儿商议决定暂时不转学,多次催问之下,吕某均表示学校“正在处理‘转学费’退费事宜”。陆某前往学校查询,才知道学校根本没有收到陆某女儿的转学申请。
(图片源于网络)
2022年2月22日,吕某形迹败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吕某始终不愿认罪,庭审时,他表示自己从未收取过沈某凤的现金16万元及价值4000元的香烟;他承认自己确实收取了陆某的86000元,但是这笔钱是他与陆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并非诈骗。
法院审理: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各项证据材料、证人证言可互相印证,证实被告人吕某在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以非法占有被害人沈某凤的财物为目的,实施了虚构帮助解决被害人沈某凤哥哥沈某龙案件需请客吃饭,以及已经替沈某龙向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支付赔偿金等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沈某凤误认为被告人吕某能够帮助其哥哥沈某龙解决案情,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不断向吕某处分交付财物,吕某共骗取被害人沈某凤现金人民币160000元及价值4000元的香烟。
在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间,以非法占有被害人陆某的财物为目的,实施了虚构帮助被害人陆某将其女儿转学至某中学需缴纳转学费,以及学校正在处理退费事宜等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陆某误认为吕某能够帮助其办理其女儿转学事宜,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向被告人吕某处分交付财物,被告人吕某共骗取被害人陆某现金人民币86000元。
(图片源于网络)
被告人吕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吕某被抓获归案后,始终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供述内容多次反复且自相矛盾,在对公诉机关当庭所出示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的情况下仍然多次作出与证据内容相矛盾的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且无任何退赔被害人损失的实际行为。
综上,综合全案事实以及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判决如下:
一、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沈某凤财产损失人民币164000元;退赔被害人陆某财产损失人民币860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温馨提示:
非正常程序、非正规渠道就意味着有非正常的风险。这两个案例中,受害人都抱着侥幸心理才被钻了空子。犯下罪行后,如沈某龙自行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就可以在法定框架内获得从宽处理,并不需要所谓“关系运作”;而想给女儿转学的陆某完全可以自己向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如果符合条件,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为女儿办理转学,同样不需要“走关系”。吕某的存在,正是由于一些人自行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把正常的事情非正常化,才让人有了可趁之机。伍小天提醒大家,再遇到这等“神通广大”的人,不要偷懒,不妨先试试靠自己能否把事儿办成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