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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针对不起诉“帮信”犯罪案,检察机关发出全省首份检察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3-03-07 14:12:58作者:五华区政法委来源: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我非常后悔自己所犯的罪行,这件事发生后我想这辈子算是完了。但是检察机关却给了我新生,我一定告诉身边的亲戚朋友,让他们远离犯罪,不要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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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五华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不起诉人举行一场“释法说理+公开训诫+检察意见”的活动,在现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小伙刘某某,听到承办检察官拟不起诉决定的宣告后忏悔道。

案情回顾:

21岁的小伙刘某某在昆明某饭店打工,一次去酒吧玩认识一新朋友。朋友告诉他,出借他的银行卡帮其公司走走账,每张卡会给他好处费。“只是借卡一用,不用出力,就可以赚钱”,刘某某思忖这事没什么风险,于是答应了朋友的提议。

之后,朋友会约他在饭店、民宿、酒店见面,把他带到房间里,借他的银行储蓄卡、身份证、电话进行转账,转完账就把好处费给他。刘某某将自己个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储蓄卡出借给他人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支付结算,转账涉案资金流水达4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0元。

很快,公安机关通过反诈平台发现电信诈骗案线索,顺藤摸瓜发现刘某某参与其中,于是通知其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直到这时,刘某某才知道自己的行为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审查,考虑到刘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如果仅仅依照“构罪即诉”的标准给其贴上犯罪标签,将使他们的一生都带上无法抹去的污点,也会对他们的生活以及今后的工作带来极大影响。承办检察官从少捕慎诉慎押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出发,综合刘某某的犯罪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能不诉了之,一些被不起诉人法律意识淡薄,被不起诉后如果也未受到行政处罚,就很难从中获得足够深刻的教训。这就需要进一步延伸检察职能触角,加强法律监督,参与社会治理。为此,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更新司法理念,探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办案模式,把“不起诉”与公开训诫、释法说理、检察意见等有机结合起来,着力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助力区域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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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公开宣告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同时,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进行公开训诫,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并向公安机关送达检察意见书。检察意见书里,建议公安机关追缴刘某某违法所得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据悉,这是针对“帮信”犯罪不起诉案件,以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施行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发出的首份检察意见书。

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较前的罪名。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发出首份检察意见书,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并通过做好不起诉之后的刑行衔接工作,利用非刑罚处理措施,达到既能挽救行为人,促进社会内生稳定,也能教育惩戒行为人,预防再犯罪的良好效果。

检察官提醒大家,切莫贪图小利,不要想赚“快钱”,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租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时刻保持清醒警惕,勿要轻信他人,不要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请保护好自己的人生!

新闻助读: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还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

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将都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信罪”有哪些类型?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即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

此外,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都涉嫌“帮信罪”。

“帮信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一些单位和人员开办贩卖“两卡”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仍逃不过法律惩处。

对银行卡,会有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等措施,不仅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5年内还会被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即在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在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等;

针对手机卡,则会在惩戒期内停止行为人的新入网业务,各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个手机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