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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下地笼捕捞泥鳅,定罪免处!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4-11 14:25:43作者:五华区政法委来源:五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夏秋之际正值滇池水域水生生物的生长期,附近部分居民靠水吃水,会在此时节下水捕捞鱼虾,以尽地利之便。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滇池重点水域“十年禁渔期”规定,对滇池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不利于当地水生生物多样性发展。

五华法院近年来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深入碧水保卫战,通过司法力量切实为滇池这颗“高原明珠”提供法治护盾,为滇池水域禁渔期自然恢复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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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24日,家住滇池附近的李某父子二人为解馋尝鲜和在水产市场上获利,在昆明市西山区河尾村湿地公园旁滇池水域以下地笼的方式捕捞了该水域的泥鳅9.3公斤,后被民警查获。五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父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捕区滇池水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考虑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作案工具地笼没收销毁。针对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补偿。

该判决已生效。

释法说理:

根据《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关于金沙江(昆明段)流域、滇池水域等重点水域“十年禁渔”的通告》,2020年7月1日0时起,昆明市金沙江(昆明段)流域、滇池水域等重点水域开始实施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渔,对滇池及主要入湖河道禁渔禁捕。在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期禁捕范围内适用的任何渔(网)具,均属于禁用渔(网)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写在最后:

生态兴则文明兴。滇池水域水清岸绿、鱼翔浅底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愿景,更关乎当地的民生福祉。唯有取之有时、用之有度,才能让滇池在“十年禁渔期”中休养恢复,十年之后再现蓬勃生机。

绿色、美丽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需要你我携手,着眼长远,顺天时、蓄地力,坚持自然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遵守滇池水域“禁渔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刻保持用之不绝,失之难存的警醒态度对待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相信“高原明珠”在你我悉心呵护下必能在未来中国的绿色画卷中大放异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