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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公司要求劳动者返还近千万元贵金属,五华法院:你等等
发布时间:2023-05-15 10:23:28作者:五华区政法委来源:五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在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案例中,保护劳动者合法薪酬权益、支持劳动者工伤赔偿权益的情形较多,这也是劳动权益保护中的两大重点。

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不一样的案例——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起诉,要求就工作过失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情回顾:

云南某科技公司是一家加工贵金属的企业,2019年,该公司聘用柴某某为生产部部长,负责贵金属的加工和提炼。

2021年8月,双方产生矛盾。云南某科技公司认为,在柴某某负责贵金属加工生产期间,先后有两批加工后的金属物料没有完全交付给公司,且差额巨大。

双方于2021年7月30日对实验室金属物料进行了对账, 账单显示:

2019年10月14日至2021年7月20日,柴某某共计领取金属物料铱12972.88克、钌 19861.9克、铂3951.1克等进行加工。经加工后,实际入库金属量为铱7231.46克、钌13841.34克、铂1929.61克等。实验室剩余尾渣为铱3691.87克、钌4726.59克、铂1822.63克等。

这只是其中一批物料的数量。经该公司统计,柴某某先后加工的两批金属物料总计还应交付铱3956.83克、钌5472.32克、铂362.2克等。

2021年8月,双方产生矛盾。云南某科技公司认为,在柴某某负责贵金属加工生产期间,先后有两批加工后的金属物料没有完全交付给公司,且差额巨大。

云南某科技公司认为柴某某有私吞贵金属物料的嫌疑,一度报警,称公司生产部部长柴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贵金属钌5900克,价值1091500元;铱4370克,价值5934460元;铑450克,价值2002500元,损失总价值为9028460元。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展开调查后认为,云南某科技公司所述内容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因此建议向法院寻求民事诉讼途径帮助。此后,云南某科技公司便将柴某某诉至五华法院,要求柴某某返还相关贵金属原物。

法院审理:

鉴于该案所涉贵金属价值巨大,五华法院对案件作了详细谨慎的研判。经调查,在案涉贵金属的加工提炼过程,也有该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参与。该公司的加工实验室装有监控,而监控及其他工作人员未发现柴某某有从实验室带走贵金属的行为。

柴某某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只是公司员工,加工提炼过程由全体员工共同参与,金属提炼过程中有损耗,不应由自己承担;且在入职时和生产过程中,公司并未和自己签订过任何保证贵金属回收率的协议,公司的加工提炼流程不完备是导致金属损耗的主要原因。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柴某某为原告云南某科技公司进行贵金属的提炼和加工,领料、加工、提炼、还料等均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原告主张上述差异部分系被告造成的损失,并要求被告承担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被告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及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而从原告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仅能证明被告柴某某从原告公司处领取的贵金属加工物料与返还的贵金属、尾渣存在重量上的差异。同时,证据也显示该公司贵金属的加工提炼并非被告一人完成,还有其他人参与。原告在实验室内的监控未发现被告有带走贵金属的行为,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差异部分的贵金属由被告占有。

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无证据证明差异部分系因被告的行为而造成,且原告作为贵金属加工企业未能对贵金属的出入库情况进行及时结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五华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云南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云南某科技公司对判决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该公司提出,目前加工工艺比较成熟,在贵金属物料加工过程中不存在损耗,柴某某应当对“加工提炼流程不完整”会造成贵金属提炼损耗承担举证责任。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一致。昆明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柴某某是否占有云南某科技公司的财物,而根据现有证据及庭审查明,云南某科技公司聘请柴某某担任生产部部长,负责贵金属的加工和提炼,其工作职责中未对贵金属的加工和提炼损耗控制进行约定。在柴某某工作期间,其工作流程中未发生违反工作职责隐匿占有贵金属的行为,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云南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仅在于保护薪酬权益,更在于保护劳动者在公司管理流程不完善时免受“牵连”小编认为,该案中,云南某科技公司的贵金属加工损耗大与公司的加工环节管理疏松有很大的关系,不能简单的归咎于劳动者。你觉得呢?